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

对一类似案件在此国认定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而不予赔偿,而在彼国则可能会有相反的判决。英国法中侵权责任以“Negligence”及“dutyofcare”为核心,因此“英国法大可以放心的在过失侵权范围内将纯粹经济损失定义为一切非因物的损坏引起的损失,因为由此而导致的法律保护之漏洞可以通过其他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加以弥补。”在德国法中,侵权总是与“权利”这一概念紧密相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受侵害保护之尽头即是纯粹经济损失之开始。而在与德国法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法中,因其侵权理论构成非以“权利”这一概念演绎为核心,故而在法国法中并未区分纯粹经济损失与其他财产损失,因此在法国法中并无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均采用了类似于法国法的立法例,因此在这些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中纯粹经济损失也从未与其他损害形态相分离。

尽管各国因侵权法的差异而导致了对“纯粹经济损失”规定的有很大区别,但对各国的规定仍可总结出两大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后者倾向于德国法学者的表述且在权利侵害和纯粹经济损失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确立了权利侵害与纯粹经济损失间的区别与联系。但后者的表述亦存在一丝疑问,即合同债权是否被包含于上述的权利解释之中。此处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对债权的侵害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该问题将牵扯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诸多法学领域,在德国法中合同当事人侵害债权一般仅在违约责任领域进行补偿,第三人过失侵害债权一般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仅在第三人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他人债权时,始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如下定义:非因绝对权之侵害,而由其他原因致使的单纯经济上的不利益。因此在该定义下,非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将作为纯粹经济损失样态之一种在下文予以讨论。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将被排除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而不予讨论。因为精神损害本身难谓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对其赔偿是因施害人之故被害人精神受到创伤,而责令施害人用金钱在某种程度上对受害人予以抚慰,或是责令施害人对受害人在精神受创伤之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前者抚慰不是一种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自不待言,而后者则属于一种嗣后损失(consequentialloss,间接损失、后续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