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赡养 、继承、 抚养 、 扶养 、 收养 案件时,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妇联组织。 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在12小时内将民事裁定书转递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指派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告知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民事裁定书情形的,可以及时报警。谈话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 如遇申请人、被申请人外出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在前款规定的12小时内进行谈话的,社区民警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上述情形消失后立即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时,可以邀请当地妇联组织派员参加,妇联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出警,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的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委托伤情鉴定;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现场目击 证人 ; (四)收集、固定证据;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 反家庭暴力法 》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相关内容,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