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六项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受企业、投资者和群众首次问询的工商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简称首问人),履行首问负责制度。
三、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和要办的事宜,首问人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凡是在本岗位负责并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四、外来办事人员所提出问题和要办事宜涉及到其他岗位人员或内部其它部门的,首问人要负责帮助联系搞好接待。
五、外来办事人员所办事宜涉及到工商部门以外其它单位的,首问人要恰当地做好解释说明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六、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误导;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来办事态度冷淡,甚至搪塞拒绝,视其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本制度由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一、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为全市经济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依据省、市关于推行“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使办理企业(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济合同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广告管理及核准广告经营单位;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和其它工商管理工作职能。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实行一站式办公;利用报刊、电子触摸屏、网站、公示板等形式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以及企业、外资、商标、广告、市场等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办结时限;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在办事窗口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来办事人员免费提供办事指南,无偿提供咨询服务;应企业和投资人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无偿代办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现场服务、领办服务等。
四、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投资人和外来办事人员申办的各类登记、核准事项,都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努力缩短办事时限。即凡手续完备,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日内审批完毕,答复办理结果(法定期限10日内);
2、办理各类企业开业登记15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45日内);
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10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
4、办理市场名称预先核准3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
5、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5日内办理完毕;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开业、变更、注销登记3日内完成相关材料审查并办理完毕(法定期限7日内);
7、有限公司设立15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有限公司变更、注销登记10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
8、受理申办商标定点印刷单位7日内办理完毕;受理申办商标印刷定点单位年检、验照2日内办理完毕。
9、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核发《户外广告经营登记证》、《临时性广告登记证》、《印刷品广告登记证》3日内办理完毕;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3日作出可否发布的决定;
10、对走私、贩私、制假、售假案件自收到举报申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答复,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1、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投诉在当日内处理完毕;一般消费投诉在7日内做出处理答复(法定期限10日内)。
五、对企业、投资人和外来办事人员所办之事,都要做到文明、热情、快捷、准确,或予以耐心解释、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诺责任:
(1)凡办理营业执照(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应予受理、核准而未予受理、核准,未按承诺期限颁发证照核办理事宜的;
(2)不认真审核申办营业执照(证)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3)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4)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未按承诺做好接待、处理,违反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其它承诺服务事项的。
七、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违反承诺服务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本制度由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解释。 一、为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便捷、高效运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度,是根据审批事项的繁简程度,对各个办事环节和程序进行量化细化,分别规定办理时限,保证企业、投资者核群众所申报的事项如期办结的高效服务制度。
三、按照法定期限办理各项登记申情,对符合条件,文件、证件齐全的可在法定期限内限时办结,具体办理时限如下: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日内(工作日,下同)审批完毕,答复办理结果(法定期限10日内);办理各类企业开业登记,15日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与申请核准登记事项是否相符,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完毕(法定期限45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1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
2、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7日内对提交 的材料、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办理完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3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办理完毕。
3、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工作并办理完毕。
4、具备法定条件,证明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的。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7日内依法审查并办理完毕;核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符合规定条件,文件证件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的,5日内审查并办理完毕;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3日内做出可否发布的决定。
5、收到申诉、举报的,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6、收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投诉,当日处理完毕;一般消费投诉,7日内做出答复(法定期限10日内)。
四、对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和其它业务,手续齐备、证件齐全,而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予以办理的,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制度由市工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一、为了更好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失职追究制度,是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事项压误、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失职责任:
1、凡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其它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核准的;
2、凡未按规定的期限予以颁发照(证)和行政审批事宜的;
3、不认真审核申办营业执照(证)有关证件和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营业执照的;
4、将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材料丢失造成后果的;
5、对经济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未查处和因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6、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而未予以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它失职行为。
四、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情节轻微,未给企业、投资人和外来办事人员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在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严重,给企业、投资人和外来办事人员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系统内通报,并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3、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制度由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一、为了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省、市关于推行“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商工作实际,特制定制度。
二、否定报备制度,是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审批事项中不符合批准条件、较大有争议的申报审批事项,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报相关部门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三,各级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办理商标印制单位审批、广告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等,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向企业说明其原因,并依法给予指导。
四、建立“否定报备表”,设置申请审批事项、否定理由、申请人签署意见,受理机构及承办人员、主管领导签字等栏目。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批准条件、较大有争议的审批事项,都要由承办人负责填写否定报备表,一式四份,报同级法制机构一份,同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一份。
六、法制机构和纪检监督机构要建立否定报备档案,加强对报备资料的管理,提供备查服务。同时负责对否定报备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处理。
七、对不执行本制度应该报备而不报备的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由市工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一、为方便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办事,更好地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无偿代办制度,是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第一个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到底,联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无偿代理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的申报事项,最大限度的缩短办理时间。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无偿代办的范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责范围内,企业、投资者和群众自身办理所申请的事项有困难的、法定收费以外的,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企业、投资者办理登记注册所涉及的需要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有关事项;
2、企业、投资者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过程重需无偿代办的事项;
3、无偿代办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申报;
4、需要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广告业务;
5、其它应无偿代办的事项。
四、凡应为企业、投资者和群众无偿代办的事项,由相关业务科室制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对企业及投资者反映的应无偿代办而未无偿代办问题,一经查实,比照查处“不作为”行为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代办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无偿代办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本制度由市工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