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马克思24岁时所写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
马克思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评述了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5页。)在这篇文章和随后发表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等文章中,马克思公开捍卫政治上、社会上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
当时,德国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德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地主阶级对森林、草地和从前由农民公***使用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掠夺。农民为了反对掠夺,便到处砍伐树木。1836年,在普鲁士邦所有20万件刑事案件中,与私伐林木、盗捕鱼鸟有关的就有15万件,即达3/4。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中,对所谓“林木盗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地主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在省议会中坚决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要求对一切私伐林木的行为处以重刑,甚至要求把捡拾枯枝的行为也当作“盗窃”来惩治。
马克思利用省议会的辩论记录,揭露了林木占有者的贪图私利和省议会维护剥削者利益的阶级实质。指出,林木占有者的本性是“愚蠢庸俗、斤斤计较、贪图私利”。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一方面,把斧头和锯子区分开来,要求对用锯子代替斧头砍伐林木者加重治罪;另一方面,又把捡拾枯枝和盗窃林木这两个根本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要求对捡拾枯枝的人也按“盗窃”论罪。他们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死的树枝,不惜把许多无辜的贫苦群众“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页。)
马克思坚决捍卫“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同上书,第141—142页。),反对剥夺群众使用公***树木的权利。他指出,许多世纪以来,贫苦群众都在利用自然界的产物,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这种习惯权利是完全合法的,它比法律更有力量。贫苦群众使用林木,就是这种习惯权利之一。因此,禁止贫苦群众使用林木,就是损害他们的习惯权利,也就是对他们赤裸裸的剥夺。他坚决要求保留贫苦群众的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同上书,第142页。)
通过分析“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指出,等级国家的法律,是为了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在等级国家里,“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同上书,第144页。)等级国家不过是大私有者统治和掠夺人民的工具,私人利益就是国家机关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不过是大私有者的耳、目、手、足,为大私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参阅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