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商法具有较强的兼容性
商法具有较强的兼容性的原因是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具有营利性。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
商法具有国际性。商事关系本身具有一定国际性,许多商业活动都跨越国籍,各国经济日愈紧密联系,并趋向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商法规范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商法的概念和关系: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