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控制大树移栽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搞形象工程。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浪费了物力财力,是形式主义、奢侈之风的典型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微词甚多、深恶痛绝。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抵制“四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一是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大树移植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为切根截冠减少了生物量,影响了生态效益发挥,降低了原生地的森林质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拆东垒西”之举。二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大树古树移植采挖难、运输难、栽植难、成活难、耗费大。移植过程中根系、枝干受损严重,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移植后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低。为使移植树木成活,有的截树冠、绑支架、打吊瓶,一株树从移植到成活少则耗资数百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更高,最终有的还未必成活,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而这种损失浪费又是多余的、没必要的。三是不利于发挥树木的生态功能。移植后的大树古树与栽植正常的苗木相比,长势弱,寿命短,树木吸碳放氧等生态功能明显降低,不利于树木长时间地持续发挥应有的多种效益。截冠断枝的做法,还严重影响林木的自然美,降低景观价值。四是助长了扭曲的政绩观。大树移植体现的是违背科学、务实精神的浮躁之风,助长的是急功近利、铺张浪费之风,严重影响科学发展,助长干部虚浮心态,人民群众很不赞成。各地、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从整治“四风”的高度,充分认识大树古树移植的危害性,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关于改进作风的指示精神,坚决摈弃追求奢华、急功近利、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城乡绿化发展模式,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科学推进城乡绿化,务实建设美丽中国,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更多更好的绿化成果。
二、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
只有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行为,才能从源头上抑制大树古树异地栽植。各地、各部门(系统)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精神,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行为,坚决遏制大树古树移植之风。除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古树名木的以外,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都要由树木所有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合法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对原生地的生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要强化采挖树木运输、经营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对于涉嫌犯罪或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森林保护红线,实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系统)要采取现场督办、新闻曝光、行政问责等措施,确保对违法采挖、运输、经营树木的行为处理到位,行政责任追究到位。国家林业局派驻各地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监督区内树木采挖、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报告督办监管情况。
三、禁止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进行城乡绿化,确保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强化大树古树使用的规范管理,是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经营的关键环节。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树一律不准用于城乡绿化。各地、各部门(系统)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造林绿化科学指导力度,严格把好造林绿化苗木规格、树种结构的设计和使用监管关。坚持以适地适树、全冠苗木栽植作为造林树种选择和苗木规格确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的国土绿化作业设计审批机制,从严把控国土绿化作业设计审批,特别是苗木年龄、规格大小、苗(树)木来源等关键关口。要严格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按作业设计开展施工和监理工作,杜绝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用于城乡造林绿化,保证国土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四、强化林木种苗繁育,保障城乡绿化苗木需求
满足城乡绿化需要的良种苗木是遏制大树古树异地移植的重要基础。各地、各部门(系统)要进一步强化面向城乡绿化的良种苗木繁育工作,根据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一批种苗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苗木基地,积极使用先进育苗技术,选用优良品种,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结构合理的适合城乡绿化的苗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充分利用天然更新的幼树,建设大规格苗木基地,科学发展林苗一体化模式。鼓励以森林经营为主要目的,抚育间挖的幼树用于城乡绿化。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检验检疫等项制度,加大对苗木来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来源不清的苗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系统)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规范树木移植的重要意义,把规范树木移植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逐步建立完善界定违法采挖、运输、经营、栽植使用树木的法律规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树木移植规范管理工作,木材检查站等林业基层站所要严格履职尽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采挖、运输大树古树行为;森林公安机关等执法力量要联合行动,依法从快从严查办违法采挖、经营大树古树案件。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知晓移植大树古树的危害性,引导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弘扬保护资源、崇尚节约的生态意识和社会公德。要加大树木移植检查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公众树木移植监督平台、有奖举报制度。发现国家公职人员等参与非法采挖、收购、运输、经营大树古树,或为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或知情不报、失职渎职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尽快制定出台树木移植的相关标准。除按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造林绿化外,原则上凡不能全冠栽植或全冠栽植需要输液的、具有一定年龄和径级的树木,均可界定为大树。允许移植树木的最高年龄和最大胸径,由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树种生物学、生态学特性,分别慢生树种和速生树种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城乡绿化中,凡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进行造林绿化的单位和地方,不能参加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等奖项和国家森林城市的评选;已经获得上述奖项或称号的,一律取消。
各地、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建立树木移植定期报告制度,安排专人做好树木移植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树木移植情况,包括采挖树种、苗(树)木年龄、规格(地径或胸径)、苗(树)木来源、栽植面积、成活保存率、养护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报全国绿化委员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2009年5月13日印发的《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全绿字〔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