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仲裁裁定书是律师业务吗

律师文书虽然是律师实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但是严格说来,文书本身的主体却不完全是以律师为主体的。换句话说,律师在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大部分是以有关当事人为主体的。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当事人的意愿,为有关当事人拟写一定的法律文书。律师的任务是代书。其性质属于律师给予当事人的法律帮助和服务。所以说律师文书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当然,律师文书也有一部分是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制作的文书,直接表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和意见。应当说明的是,律师的代书工作,并非简单的代笔。文书中反映当事人的意思,也并非当事人要怎么写,律师就怎么写。如果律师只是当事人的简单的传声筒,就起不到给予当事人以法律帮助的作用了。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有关的法律文书,同样应该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