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如下:

《标准》所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文化艺术类(包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中国传统艺术、3-6岁学龄前儿童艺术启蒙以及其他艺术类)。

体育类(基础体能类、球类、游泳及水上项目类、体操运动类、武术运动类、冬季运动类、棋牌类、无线电模型类、登山运动类、3-6岁学龄前儿童体育以及其他体育类项目)、科技类(机器人编程、创客、动手操作类、3-6岁学龄前儿童科技启蒙以及其他科技类)等。

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开展学科类培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高危险性体育培训。

审批登记

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县级市场监管、民政等登记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出现不符合设置标准等情况,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函告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登记注册部门。

办学场所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有关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有关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