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误将炸弹投入中国境内,它应该付什么责任或违反了什么国际法 就国际法来

  一、缅甸军机越境投弹造成中国平民伤亡事件的性质: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国际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的事件。当代国际法上涉及国家责任的主要国际文件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草案》虽未成为正式的国际公约,但正如《草案》最后一任特别起草人詹姆斯?克劳福德(James Crawford)所指出的,《草案》是对有关国家责任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编纂,同时还反映了过去几十年来有关该问题的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根据《草案》的第一章可以归纳出,“国际不法行为”指的是“可归因为一国的、并且违反该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具有两个要素:

(1)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应履行的国际义务;

(2)该行为可归因于该国。(《草案》第二条)。

  二、缅甸军机越境投弹违反了缅甸的若干国际义务

1、缅甸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其军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明显地越过中缅边界,进入中国领空投弹,不仅构成了侵犯中国领空的行为,严格的说还可以被视为是对中国进行了武装攻击。这种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不得使用武力侵害他国主权领土完整的原则所构成的义务;

2、该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已经被公认为习惯国际法的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中提出的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的义务。

3、该行为还违反了早已被中缅两国***同接受作为处理两国间关系基本准则的“和平***处五项原则”中的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侵犯原则。根据《草案》第十二条:“一国的行为如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而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特性为何。”无论是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还是习惯国际法的规定看,缅甸军机越境投弹明显地违反了缅甸所应履行的多项义务。

  三、缅甸军机越境投弹可归因于缅甸。

1、根据《草案》第四条:“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缅甸政府军的战机根据缅甸军方的作战计划对反政府武装实施军事打击,属于军队这一国家机关的行为,因此投弹行为可归因于缅甸。

(1)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缅甸军方在作战行动之前下令战机不得越境,根据《草案》第七条的规定,经授权行使权力要素的实体(军队)以此种资格行事的行为仍将被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的行为。

(2)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如果此次越境攻击是果敢叛军武装而非缅甸政府军所为,那么这样的攻击是无法引起缅甸的国家责任的。但是,如果在今后一旦该叛军武装成功实现夺取政权,或建立了新国家,那么这时它就要对叛乱期间所做的不法行为负有国家责任。

这两种情况在《草案》第十条有所规定:“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该国的行为。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具体的说,如果此次越境事件是果敢叛军所为,那么当它夺取缅甸政权,或自立门户成立新国家之后,其应当对造成中国平民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负责。)

  四、缅甸的行为不存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草案》还列举了若干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例如被侵害国的同意、给予《联合国宪章》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针对另一国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等。这些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适用于此次缅甸军机越境投弹所构成的国际不法行为。

综上,在本次事件中,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两个要素同时成立,且并不存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根据当代国际法关于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草案》第一条),因而缅甸军机的越境投弹造成中国平民死伤的行为引起了缅甸的国家责任。

  五、缅甸的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对中国遇害的平民予以赔偿;

根据当代国际法,“一国对它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他国的损害负有赔偿的义务”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责任国有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赔偿。损害包括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草案》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这种补偿应该弥补在经济上可以评估的任何损害。”

(2)官方承诺、保证下不为例;

根据《草案》第三十条(b)项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

结合本事件,由于此前缅甸已经多次违反其国际义务,中方可能对缅甸方面的信心有所动摇,因此缅甸方面应当由政府、外交部或军方出面,保证下不为例。一旦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事件,那么缅甸的国际不法行为就将增加一个“不作为”的不法行为,同样会引起它的国家责任。

(3)向中国政府进行正式道歉;

一国对于它造成的国际不法行为,可以通过抵偿的形式,结合经济补偿的形式***同作为赔偿的方式。《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抵偿可以采取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者另一种合适的方式。

  六、我国应当如何应对缅甸的国际不法行为?

作为缅甸战机越境投弹事件受害国的我国,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举措回应,同时又应当注意到哪些和国际法有关的问题呢?

(1)第一时间通过外交渠道抗议、警告并要求赔偿

我国的反应,既有抗议的成分,也有警告的成分,同时也提出了中方对于缅甸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法律后果的处理的期待,例如要求缅甸道歉、赔偿、保证下不为例等。这其实并非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原则宣言》提出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引起国际摩擦的基本宗旨。同时也完全符合前述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中具体的规定。我方没有提出不符合国际法的无理过分要求或任何缅甸方面无法做到的要求。总体上看,我方的措辞和要求是合理正当的,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各项具体规定的。

(2)我国军方应增强边防警备级别;

(3)我军边防部队应注意合理理解和运用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

(4)允许群众到缅甸驻华使馆门前示威,但应防止群众冲击缅甸使馆,做好对缅甸使馆馆舍及外交代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