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对江歌案态度

日本虽然不是英美法系,但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很深,能看到不少英美法系的痕迹,比如很重视判例,2009年之后还设立了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陪审员制度的审判员制度等等。因此会不会判处陈世峰死刑要看以前的判例。找不出判例,光是施加舆论压力的效力很有限。

12月2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中国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宣判,嫌疑人陈世峰被判20年。

据报道,负责江歌案件的律师的助手井上秋也表示:“本来日本就是个不提倡死刑的社会,虽然他们没有废除死刑,但想要嫌犯被判死刑,是要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在这次事件中,凶手就是杀了江歌一个人,如果同一个事件被害者两个人或者以上,被判死刑的几率会高一点。非常理解江歌母亲的心情,但日本法律就是这样。”

日本文化中并没有类似于中国文化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那么一说。

在1921年发生的所谓“战前最残忍”的“东京市电司机连续杀人事件”中,东京市电车公司的一位朝鲜人司机,因为和邻居的同僚吵架,把同僚和上司的家人加上自己的妻子还有路过行人杀死了7人,杀伤10人。一个朝鲜人杀了那么多日本人,最后也就只判了无期徒刑。

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在日本要蓄意谋杀两人以上才判死刑”,这种说法其实不对,是对现在日本在死刑判决时经常提起的“永山标准”的一个误解。“永山标准”来自审理发生在1968年的“永山则夫连续杀人案”时最高法院对判处永山则夫死刑理由的一个解释(永山则夫用偷来的美军手枪杀了4个人,判决花了10年,到1979年才判他死刑,时间长不长?),这个案件本身由于篇幅问题就不在这里细说了,现在“永山标准”是日本判处死刑的根据,具体是以下9条:

1.犯罪的性质;

2.犯罪的动机;

3.犯罪的形态,尤其是杀人方法的执拗性和残虐性;

4.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害者的数目;

5.被害者家族的感情;

6.社会的影响;

7.犯人的年龄

8.有无前科;

9.犯罪后的表现;

单就杀人数目来说,现在的日本最高法院基本上的态度是:

·杀害3人以上,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杀害2人的场合,可以判死刑,也可以判无期徒刑,还可以判有期徒刑;

·杀害1人的场合,判无期或者有期的可能性非常大;

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的原因首先是这个案子性质不算恶劣。倒不是说都杀了人还不恶劣,而是在杀人案中的“恶劣”是指人神***愤的那种。因为陈世峰的动机不是不可理解,而所谓“人神***愤”首先就要无法理解动机才对。

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他是中国人,日本人对外国人的死刑很慎重。

总结:虽然不能理解陈世峰这样不知道悔改的杀人犯为什么不会被判死刑,但是还是要尊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