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很急!!!
首先,我对你叔叔的家人表示哀悼!其次,这里面的关系比较复杂:一是你叔叔和雇主之间的承揽关系,二是你叔叔和两个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三是雇主和你叔叔、两个工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暂且撇开前面两个关系(其实归根结底是侵权关系,现在表现为雇主对三人的赔偿关系);第三,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可知,雇主有重大过错(1雇主非得让用空心砖;2拉来一些土培在了地窖上面;3雇主事先没有告诉你叔叔及工人培土这件事);
现在我回答你的问题:一、你们得经常去公安机关催问他们处理的怎么样了;如果公安机关不处理,1是直接去法院起诉,2是向调差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反映(不建议这样做);二、既然你们协商达不成一致,那就去法院起诉,你们三家可以做为***同被告起诉雇主;三、你叔叔虽然死了,但他应当对两个工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因为工人和你叔叔之间是雇佣关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个责任最后还是由雇主承担。
至于去地方政府哭闹,想引起政府对这件事的重视,我的意见是不可取,因为政府就算管,也是让公安机关去处理,对你们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实质的帮助,还是赶紧协商,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以下法律条文,是对我上面分析的依据,希望仔细看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二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