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不受侵犯包括哪些内容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5)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 法律规 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 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