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婚姻家事法律解读
从目前的判决来看,法官会有两种不同的思路,第1种思路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转款,不能够轻易的推定是赠与,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 应认定为是借款。
法官意见: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钱款支持,不是天经地义的,父母并没有义务为成年的子女购买房子、为他们支付首付,为他们承担购房的部分款项。如果这样认为,对父母过于严苛,也会让父母的养老生活,构成严重的困难甚至威胁。
类似这样的判决书被视为是有温度的判决书!我认为这样的判决书是符合社会大众的常情常理。
而第2种,思维认为父母转款给子女,如果父母不能够证明是借款,应该推定是赠与。因为从证据力来说,证明借款比证明赠与更容易,借款通常都会有转款凭据和借据,而赠与通常都不会签于赠与合同,也不会签收收到了赠与物品或者钱款。从证据力的角度, 首先父母应该证明是借款,不能够证明借款就应认定为是赠与。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因为预设前提完全不一样,这种显著不同的思路和预设前提,会带来同案不同判,会带来我们预判一个案件结果的时候,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又看到我们律师的工作的必要性,案件结果会有无限的可能性。律师在案件中,通过组织证据、影响法官,案件的方向也就会有了各种可能性。
另我关注到的是,几个案例中都会涉及到司法解释2的第22条。对于同样一个条款,法律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理解有非常大的差异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法律人士A的案例中,他认为:根据字面解释,我们是可以直接适用这个条款来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为赠与。 而根据北京高院的案例显示,这个条款适用的作用,并不是我们用它来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而是当我们已经有了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为赠与之后,才运用这个条款。
从这里也可以看到,对同样一个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同样都是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会有大相径庭的解读。法律是一门运用的科学,特别是作为律师,是运用法律的专业人士。当我们选择援用某一个条款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的时候,我们需要对这个的条款的法义有充分的解读、深刻的解读。特别是适用的前提、适用背景,当时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它是想要解决什么问题?
目前关于解释2第22条的解读,我更加认同北京高院的案例所采用的思维角度和倾向。也就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转款给子女的这个款项,不能直接根据这个条款认定为赠与。这个条款它解决的问题是父母的赠与,到底是赠与给夫妻双,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问题。
另外,父母转款给子女通常情况下是买房,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其他的资金用途、其它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在举证的时候,关于款项的来源、款项的用途,这些都是非常的重要。
款项的来源,有时候父母的转款,可能是自有资金,也有可能是筹借的资金。另外就是父母的背景也是非常重要,父母是工薪阶层、还是父母是企业主、或是其他的身份,这些对于法官在认定款项的性质的时候,都会有影响的。
另外我也想说一说对于我自己的启发。法律是关乎于秩序的建立,而婚姻家事的法律不仅仅关系到法律,它跟生活更加的贴近,怎么样去取证、怎么样去影响法官?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对生活有更多的观察,也需要融入生活、深入生活。
我不喜欢琐碎事,也不喜欢说啰嗦话的人。但是,在做婚姻家事案件过程中,琐碎事和琐碎的细节,还有很多啰嗦的话要重复的说,这些都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也有了正当的理由。
通过做婚姻家事案件,让我跟人有了更深入的连接,也让我对生活有了更多的理解。
感谢一起同行的小伙伴们
一路同行,感谢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