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⑶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抄写、代驾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他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⑷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A.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诉讼的行为;
c、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B.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a、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a)遗嘱中的代书遗嘱不是代理,因为在代书遗嘱中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内容都是由立遗嘱人作出的,代书人只不过是把这个意思表示如实记载下来而已,所以看作是委托更为合适。
(b)结婚是不可以代理的,但是离婚在诉讼中是可以代理的,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代理人身的部分,只是代理财产部分,在人身部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律师只是起到传达的作用,并不是律师自己的意思表示。
b、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具体内容参见本书委托合同部分的阐述。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A.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从事代理时还必须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有代理权和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