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人员需特注意办案程序的严谨性
2012年5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侦支队对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立案侦查,分局刑侦支队指定本队警官Y探长主办该案,Y担任该案侦查员。案件侦查过程中,Y依法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存储于某银行的55.99万元赃款。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案件由公安刑侦支队移送至公安预审支队,此后案件经检察起诉、法庭审理后宣判终结。2015年,相关部门发现该案审判案卷中无被告人张某赃款的冻结手续,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将超出冻结期限的55.99万元赃款支取,导致被告人张某赃款无法追回,造成国家损失。此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侦查员Y故意不移送赃款冻结手续为由以滥用职权罪对Y立案侦查,Y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案发后Y委托天津蓟之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1、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Y不具备移送案卷的法定职责,该法定职责应由公安预审员承担。Y不应对本案国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对于Y的主观方面,辩护人提请公诉人予以考量,辩护人认为从现有证据和情节来分析,指控Y为主观故意缺乏依据,Y在工作中确有失误,疏忽大意是Y的主观心态,是过失犯罪。故而辩护人认为将本案定性为玩忽职守罪更为妥当。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Y赔偿了国家损失,人民法院判决Y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寄语 :
1、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责任重于泰山,稍一疏忽可导致国家重大损失,办案人自己也因此酿成渎职犯罪。
2、法定程序不能违背。
3、工作中“要信自己,要遵循程序严谨,不要轻信同事和搭档”。
0人点赞
日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