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有个吕姓的女孩子满月后被张姓抱去做养女,长大后与张姓的二儿子恋爱结婚。现已年过半百,各自
这个问题有些详情不明。
在五六十年代,我国的法律相对还不完善,那时还没有制定出收养法,根据你所提出的问题模糊判断,吕姓女孩如果是在五、六十年代被张姓人家抱养且周围邻居均知晓的话,那么一般是可以认定 吕姓小女孩与张姓人家之间已经形成收养关系,她与张姓父母之间形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中断。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她是无权再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了。虽然吕姓小女孩后来与张姓二儿子恋爱结婚,但因当时的婚姻法(1950年的婚姻法)中对于这类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规定相当不完善,从伦理道德角度而言,是不能被世俗所接受的(童养媳除外),但毕意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仅仅只是拟制血亲关系),结婚也并非为法律所不容。据此,愚以为,吕姓小女孩与张姓人家之间已形成收养关系,其现在对吕家的遗产不具有法定继承权(遗赠继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