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松鼠广告使用红领巾违法,哪些元素是不能出现的广告中的?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标志标识,比如像,国徽、国旗、国歌,军旗、军队标志和标识,烈士,领袖,伟人等其他法律禁止用于商业性广告的相关规定。

这次三只松鼠使用少先队的红领巾,等于就是触及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广告法中第九条基本上把广告中不能出现的元素都包含在内了,我们今天来仔细解读一下这一条的内容,信息量有点大,首先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说的是不能使用和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第二款又对第一款做了补充说明,第二款中就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形象加了进去,所以,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就把关于政府机关和与之相关的元素都包含在内了,像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少先队标志,红领巾,***青团标志,***青团团旗,以及党徽、党旗等,都是绝对不能出现在盈利性商业广告中的。

我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盈利性商业广告,是因为政府部门偶尔也会发布广告,比如像征兵宣传,公务员招聘宣传,这些当然就归纳于非盈利性广告了,还有一些政府部门发布的公益性广告,里边就会出现政府部门一些标志、标识,当然这是不违反广告法的。

广告法主要是针对盈利性商业广告而制定的,三只松鼠事件就是违反了广告法中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做事情必须要守法。

广告法中还规定了,广告不能虚假宣传,或者是夸大宣传,并且在广告中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好,等词汇,不得在广告中损毁国家名誉、损害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损害社会利益,损害社会公***利益、侵犯他人隐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血腥暴力、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以及妨害公序良俗,影响社会安定等内容,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情况和内容。

广告中不能出现的内容和情况

一、标志标识类

广告法规定,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一类的标志标识都禁止出现在商业性盈利广告中,像我常见的,少先队队旗,队徽,红领巾,***青团团旗,团徽,党旗、党徽,军旗、军徽,国徽、国旗等。

二、音乐类

音乐类也是一样的,商业性盈利广告中不能使用国歌,少先队队歌,***青团团歌,以及一些红色歌曲,都是禁止出现在商业性盈利广告中的。

三、人物类

人物类就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伟人、领袖,革命烈士,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现在盈利性商业广告中的情况。

盈利性商业广告中不能出现与政府机关有关的标志、标识和人物、歌曲等元素,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能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用于盈利性商业广告的内容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