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逼迫员工离职违法吗?

企业逼迫员工自行提出辞职的借口一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等。

上述三种情况,无论企业依据哪一类情况,要求员工接受降薪、降职、调岗、变更工作地点或离职的,都应当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提出降薪、降职、调岗、变更工作地点或离职等任一解决方案,员工均不同意的,企业依法只能按照员工的原工作岗位、原工资待遇继续留用员工,否则就只能按辞退员工处理,除支付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在上述手段之外加上拖延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工资等行为的话,员工则可以到劳动监察机关举报,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这样的话,员工是否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由员工自愿选择,企业无选择权,且如果员工选择离职,企业不仅要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还得支付应付未付部分加50-100%的赔偿金。如果企业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方式逼迫员工离职,员工采取上述举报、仲裁或诉讼措施后,如果员工选择离职,企业不仅要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还得支付应付未付部分加100%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