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分为
法律主观: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是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法律客观:(一)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竞争者在电子商务中利用主体混同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以他人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对象。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制止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号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申诉或起诉,可作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该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权利人只要能够证明非法经营者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并且在电子商务中足以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络用户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网站名称。网站名称是人们对网站最常用的称呼。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域名的中文版,同企业形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网站名称不等于企业的商号、名称和域名。因为网站名称依附的是网站而不是企业。之所以在这里特别强调要注意保护用户的网站名称,是因为目前很多的网上用户对域名、商标等商业标识的重要性已有了较明确的认识,而对网站名称认识不够,往往被忽略;网站名称既然与企业形象关联,自然会成为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网站名称保护尚无明确的规定,这是某些别有用心之徒钻营的一个空子。现在已有人呼吁“应建立网站名称的保护体系”,将网站名称纳入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体系[7].但现在毕竟这种“体系”尚未建立,网站所有人可通过商标法来保护自己的网站名称,即把网站名称当作一件服务商标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来加以保护。(二)电子商务中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商誉侵权虽然形式各异,但均有两个构成要件,即侵权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和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主观目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网络环境下的商誉侵权,以网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而网络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传媒的主要区别之一是传播的范围更加广泛,具有全球性。所以网上商誉侵权往往要比一般意义上的商誉侵权后果更为严重,造成的损失更为巨大。鉴于此,网络用户要特别关注网上自己商誉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对自己商誉的载体如商标、域名、“锚”、网站名称等进行技术保护,增设技术密码,减少商誉被侵权的概率;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商誉被人侵犯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商誉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第1款和第14条均是解决商誉侵权纠纷的起诉依据。(三)电子商务中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规制根据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可以采纳多种形式,分别依据不同法律。一方面,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或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是人们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方式。当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我方的商业秘密时,便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信息网络对信息贸易的拓展,向网络用户提出了两个问题:在贸易达成后,如何保证受让方在履约期间和协议期满之后的一定时间,不向外泄露商业秘密;若交易未达成,如何保证对方当事人不使用和不向外泄露商业秘密。这是订立保密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另一方面,网络用户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当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人侵犯时,权利人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民事和行政保护。该法第20条规定,凡侵犯商业秘密,给其所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再一方面,我国《刑法》第219条还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必要时,这也将成为网络用户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四)网络主页上域名抢注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首先,鉴于目前域名与商标冲突现象日益严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错位,要想尽可能减少域名与商标冲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一位的任务便是宣传、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在我国,域名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域名注册人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人提出的异议有不同看法时,《办法》没有规定复审程序;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的期限,《办法》也未作规定;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则对于商标、商号和域名的冲突不予制止。其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域名发生冲突时,由两种可尝试的办法来加以解决。一是通过域名注册机构解决。当发现本企业的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商标权人或商号使用人应及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按照《办法》规定,异议提出后,在确认商标权人有商标专用权之日起30日后,域名服务就会自动停止。二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如果企业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他人域名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足以在实践中与自己的商标发生混淆而令自己受损,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当然,以这种方式解决冲突只限于知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再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冲突时,与在先注册自己知名商标、商号为域名的当事人协商,索回本属自己的域名,是“一种明智的补救之举”,他人的域名与自己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务实践带来诸多麻烦,一方加大对商标商号的广告宣传投入,会担心为别人做了宣传;自己加大销售、质量上的管理,担心会提高对方的信誉;一方信誉上出现差错,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恶意抢注,还是巧合雷同,在不能或不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时,通过友好协商致使对手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域名都是比较明智的。最后,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人将域名与商标、商号并列为商业标记权,有人主张法律应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专门的域名权,作为一种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总的看,域名的识别特征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决定域名的确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网络用户的域名被人侵犯,应当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法》有关“假冒”“误导”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域名使用人没有注册商标,或者自己的域名与自己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可以用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维护自己的域名。(五)电子商务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制止电子商务中的垄断,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见,靠这两个简单的条款,很难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电子商务中的垄断,亟待反垄断法的出台。我国反垄断法千呼万唤不出来,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性垄断在中国经济体制中根深蒂固,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羁绊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因素;有些人片面地强调,中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不存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迫切性。事实上,反垄断法并非绝对禁止垄断状态本身,而是要杜绝滥用垄断地位,因此反垄断法不会阻碍规模经济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垄断,包括电子商务中垄断,已经成为桎梏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反垄断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