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可否申请异地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可以申请异地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如下:

1、公安初查,公安机构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构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2、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公安机构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构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构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3、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构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4、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构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法院对检察部门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申请异地审理的方法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若是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若是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