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刑法有哪些
一、秦代的刑法
秦代奉行的法家政治,并不自秦代始,在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时期就已部分地施行了。这里所说的部分,是专就刑法而言的;至于政治上奉行法家的思想主张,则是全面而普遍的。秦在商鞅变法以后,即全面推行法家路线,法律的苛酷也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出现于人们活动其间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中。从今天所能见到的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在统一前后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人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将其政治路线的实施同律令、刑法严密而深刻地结合起来。
秦代的刑法不仅以严酷著称,而且刑法的种类也很多,后代主要的刑法手段,在秦代都已基本上有了成形的模式。如果作一个分类的话,大致有以下几种:
1.枭首。在秦国时期,枭首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谓的枭首,即是将人的头颅割下来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的刑法。《史记正义》说:"悬首于木上曰枭。"《秦会要订补》记载:"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可见枭首之刑是秦国的常用刑法之一。这种刑法不仅施用于民人,也施用于抗拒君权的上层官僚,如先秦战国时期,秦国曾发生了嫪毐之乱,参与这次叛乱的"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余人皆枭首。"(《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内史等官吏在当时的秦国都是秩禄达千石的大官僚,但犯了罪同样不能逃脱被砍头的惩罚。张斐《律表》说:"枭首者恶之长。"即犯罪程度重的才用枭首的刑法。
2.绞杀。所谓绞,《说文解字》训作"绞,缢也。"《释名》解释为:"悬绳曰缢,缢阨其颈也。"即用绳索悬吊受刑之人颈部而勒死之。它也是秦代常见的刑法之一。《云梦秦简·封诊式》有"经死"的记载,按秦简对"经"的解释,是同"缢"相一致的。直到近现代,这一刑法仍然常常出现在对犯人的处决上。绞杀的执行,其最大特点在于对所要处决的犯人必定是罪行深重且怨愤超乎寻常者。
3.腰斩。所谓腰斩,即是将人拦腰斩为两截。《释名》记载:"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不告奸者腰斩。"文献所记载的秦代腰斩刑的实行最早的是源于商鞅变法时期。秦代的丞相李斯在秦二世时就是死于此刑。
4.磔刑。所说磔,按《史记》的说法是:"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就是说,磔有时也被称做矺。这种刑法也就是明清以后人们常说的凌迟之刑,只是秦代的磔刑还没有达到明清时代的凌迟那样复杂。秦代的磔刑是将受死者以刀刃碎裂其身的一种极端残忍的刑法,秦二世时就曾用此刑将"十公主矺死于杜。"汉代的文字学家许慎在考证磔刑时曾说:"辜之言枯也,为磔之。言磔者,开也,张也,刳其胸腰而张之,令其干枯不收。"(《说文解字》)这里的辜也就是磔,都是指将犯人碎割片戮、搜剔枯肠的刑法手段。
5.车裂。所谓车裂,即是以数匹马(一般为四匹或五匹马)分别牵引人的四肢或头部并向各自的方向用力牵拉而致受刑人死亡的一种刑法。《释名》解释说:"车裂曰。者,散也,支体分散。"它也就是后世人所说的"五马分尸"之意。秦国时期,著名的商君曾惨遭车裂,秦王嬴政也曾用车裂之刑处决了燕国派遣的刺客荆轲。秦代末年,恶贯满盈的宦寺赵高被车裂于咸阳。上述三例都是秦国或秦代时刑法用车裂的明显证据。
6.戮刑。所谓的戮,按《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的解释是:"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戮杀即是以刀具屠戮其身的刑法,直至受刑者死去。可见,戮杀的过程也正是残虐的过程。但这一刑法在秦汉时期更多的是用在受刑者死后而执行,也就是"戮尸"。后代所用的戮刑也基本是属于后一种含义。因此,戮刑的使用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已死者的泄愤和羞辱以及对与死者有关的家族、亲朋带凌辱性的惩罚。如秦始皇时,就将曾反秦而被斩杀的士兵施戮尸之刑,也是一则泄愤,一则警戒活人的一种做法。
7.弃市。所谓弃市是指在闹市区,即人员密集之所处决犯人的一种刑法。按《释名》的说法是:"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弃之也。"秦代皇帝采纳李斯的建议,制定了"偶语《诗》《书》者弃市"的法令。秦二世时,为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剪除异己,将"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腰斩(李斯)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从秦汉到清代的历朝之中,弃市之刑基本沿续下来,其间只有少数几个朝代和政权没有实行此法,也有的是属于官方有关文献未予记载,实际情形大概很少间断。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弃市之刑可以收杀一儆百之效,其对局外人的威慑恐吓作用十分突出,而并不在于怎样杀人。
8.定杀之刑。所谓定杀,是指将活人投掷深水之中沉溺而死的一种刑法。《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对于受此刑法的人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患有麻风病者,即秦时所谓的沉疴、疠者。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条目载:"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二是有罪之人,如同简同条所载"甲有完城旦罪,未断"的。两者合起来,也就是"疠者有罪,定杀"。(《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9.秦代刑法中还有黥、劓、剕、宫、辟等五种刑法。《汉书·刑法志》将其归为"具五刑",原文说:"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汉书》的作者班固在此所说的情形正是秦代具五刑的遗存。秦代刑徒和民人受黥刑者很多,如汉初的著名战将黥布,其原名为英布,因被罚为刑徒并刺字,故世人称黥布。其他四刑的受害者在秦代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录有对奴婢小妾"黥颜"的刑法,即是在面颊上刺字。此外,秦代也多有"城旦黥"的记载。《史记》上说秦代民人"道路以目",正是说明了秦代以刑法繁密深刻为特征的残暴极权统治的黑暗。"五刑"的具体情形是,黥为在面额上刺字;劓为削割鼻子;剕为斩剁脚趾;宫为损毁男女生殖器;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臣邦真戒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其有腐罪,赎宫。"就是一例。《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记录了秦代有"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被用于修建阿房宫的史实,如此看来,受宫刑之众是秦代暴政的又一例证。辟为各种残虐杀人之刑的总称。
10.烹刑。所谓烹,即是用鼎镬等类似今日锅一类的烹煮器具将人煮沸致死的一种刑法。《释名》释为:"煮之于镬曰烹,若烹禽兽之为也。"《汉书·刑法志》说秦朝有镬烹之刑,可见烹刑也是秦王朝用以杀人的刑法之一。
11.剖腹。即剖开人的腹腔,挑出内脏器官的一种刑法,秦国时曾有剖腹之刑。
12.凿颠刑。所谓凿颠即以重器打击人的头顶部位并致人于死的一种刑法。《汉书·刑法志》记载说秦代的大辟之刑中即有凿颠一项。
13.囊扑之刑。即将人装入袋中打死,此事见秦王嬴政在车裂嫪毐之后,打死太后与嫪毐通奸所生的两个儿子。
14.流刑。即将犯罪之人充边流放的刑法,流刑的起源比较早,还在夏代确立之前舜当政的军事民主制时代,就有舜"流***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的记载。文献中所说的流、放、窜、殛均是流放之意,后世也有称放逐、迁、徙、贬谪等,也是流放的意思。秦国时期,对犯罪之人处以流刑的记载比较多,秦法律条文中也相应的有一些规定,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记载:"故大夫斩首者,迁。"对犯有谋反,坐奸不告者也处以流刑。如秦国重臣吕不韦就曾被秦王流放四川,另一个权臣嫪毐的门下舍人在嫪毐事发后也被集体迁罚。
15.笞刑。所谓笞,也就是以鞭笞打之意。"笞"也作"挞",《说文解字》对挞的解释是:"乡饮酒罚不敬,挞其背。"显然是鞭打之意。秦代使用笞刑比较多,《云梦秦简》的许多章节条文中就记录有如何使用笞刑的规定。
16.三族之刑。秦代刑法中最为苛酷、牵连面最广的刑法是三族之刑。《史记·秦本纪》记载说:秦文公时"法初有三族之罪。"文献上也记录了秦国武公时"诛三父等而夷三族。"《汉书·刑法志》认为三族刑起源于秦商鞅时期,所谓:"秦用商鞅,造三夷之诛。"这种刑法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就将祸及三族,所谓的"夷三族"也就是灭绝三族的意思。
17.连坐之刑。它是指一人犯法则牵连邻里的一种刑法,就形式上看有些类似三族刑,只是株连的对象不同而已。连坐强调的是连及与犯法者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邻里之人,但连坐往往与族诛是交叉的,亲属之人如系邻里,也脱不了连坐的干系。《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是指行政人员的连坐,而实际上秦的连坐范围相当宽泛,几乎从官吏到民人的所有触犯刑律者都可以用连坐法来施刑。
秦的刑法细节还有许多,限于篇幅,只就其主要之点叙次于篇。即便如此,也仍然不难看出,专制主义的秦王朝刑法于民的残虐和暴政。可见,秦王朝短祚的历史命运是早已注定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