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拐卖儿童事件中,“养父母”该当何罪?

拐卖儿童事件中?养父母?定罪,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拐卖时间。从法律条款看,拐卖妇女和儿童罪,一直到1997年才被写入《刑法》。按照当时规定看,只要养父母没有阻碍警方解救,没有其他犯法行为,可以不追究责任。而这个法律在2015年又进行了改动,只要有拐卖行为,都应该进行惩罚。

1、1997年《刑法》

1997年,我国将拐卖儿童写入《刑法》,当时法律比较宽容,只要养父母不存在虐待行为、不干涉解救、不干涉其返回原住地,就可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以孙海洋和孙卓事件为例,当时孩子被拐走是2007年,《刑法》还没有进行调整。孙卓表示养父母把自己当成亲生孩子,一家人都对自己很好,在这种情况下,养父母大概率不会受到惩罚。

2、2015年调整

拐卖儿童罪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从原来不追究责任和减轻责任,变成了需要承担责任和从轻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是2015年以后发生的拐卖事件,无论养父母好与坏,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细心对待孩子,不用承担其他惩罚,如果存在虐待和其他非法行为,就要数罪并罚。孙海洋和孙卓一案,考虑到时间差距,不适用于新调整。

3、个别情况

虽然早期法律中,有声明可以不追究责任,但是要看具体情况。2010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表示要追究责任。通过新闻我们可以得知,在孙海洋一家人找到孙卓后,当地依法对养母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一点,就是考虑到了2010年印发条款。具体要不要受罚,主要看亲生父母是否追究责任,如果他们选择原谅,大概率不用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