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世纪,经济法学科有哪些新的发展
一、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辟了我国国际法发展的新时代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对国际社会而言,将日渐兴起的中国纳入全球体系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对于中国自身而言,在国际社会中争取与其充满活力、不断增长的经济相称的地位,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先是为人世而后为履行人世承诺,中国政府不仅在国内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全民普及世贸组织知识的活动。而且进行了史无前例的立法清理工作,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并废除其中被确认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500多项法律法规,修订了其他多项法规,地方政府***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很多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被纳入中国国内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积极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承担的义务,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体制,规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以及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
2011年8月31日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在谈及中国入世十年时认为,中国领导人把WTO的要求看作对中国增长模式进行结构改革的催化剂。那些改革在减贫、提高收入、创建新企业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中国在减贫方面的成绩使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完成了一半。“中国的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是完全彻底的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和争端解决程序,不仅拆除了引起多方面紧张的导火线,而且扫除了中国迅速融入全球经济的障碍。当初中国是进口‘全球秩序’:中国引进了先前存在的主要由美国设计的政策、规则和制度。当时的中国更像一个只能适应国际贸易条件的中小型经济体,如今的中国已经是与美国、欧盟比肩的世界三巨头之一。中国现在不仅是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和头号货物出口国,而且也是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机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新环境,使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纵观十年来的成就与挑战,人世对我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有如下主要影响。
(一)入世不仅使世界贸易组织法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对我国法学研究提出了新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被视为推动国际和谐甚至全球治理的国际相互尊重的催化剂。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秩序是一般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义务、国际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等)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秩序包括一套法律规则、一个贸易体系、一个世界贸易***同体。它具有两大基本特色:有效的规则和强制执行机制。世贸组织法律制度是一种贸易实力与法律规则、原则与例外、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对等规则与不歧视规则等组成的刚柔相济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世贸组织法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开放性与自足性、动态性与稳定性、专门性与多学科性、政策性与法律性。目前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术语、制度的法律化进程远未结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世贸组织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法学化,世贸组织研究法学化进程还未形成成熟的法学体系。围绕世贸组织法的法学定性,国内外称谓繁多:世界贸易法、国际贸易公法、世贸组织法、全球贸易一体化法、超国贸易法、跨国贸易法。国外研究世贸组织的方法众多:从政治分析、经济分析、政治经济学分析、理性选择理论、公***选择分析,国际体制分析、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法学方法,到法与经济学方法、多学科或交叉学科方法。其中,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及其交叉学科的协同作战,日益成为一种主要的研究趋势。现在,结合经济、法律和政治三个学科并以世贸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个新的国际贸易管制学(intemational trade regulation),正在欧美学者的推动下兴起。
我国是一个和平发展的世界贸易大国,也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进程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不仅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是世贸组织的新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各项协议,我国享有众多权利,但同时也承担诸多义务,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在市场开放和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大量承诺;我国已经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事务,包括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多哈回合谈判;我国作为起诉方、应诉方和第三方参与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由于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独特地位(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介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与一般转型经济国家之间,介于贸易大国与贸易中小国之间),我国愿意并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挥建设性桥梁作用。随着贸易纠纷与磨擦伴随我国贸易额急剧上升而增加,我国需要运用不断增强的贸易实力与积极的贸易政策与法律,通过世贸组织处理有关贸易纠纷与磨擦,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与我国权益。我国法学研究面临下列挑战。
第一,既要考虑“世贸组织协定在我国国内法中没有直接效力”、“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善意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等执行世贸组织协定和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相关政策,又要探讨通过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赋予这些政策明确的法律含义,并对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确定必要的操作性法律规范。
第二,同时要在国际法、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宪法、法理学及其他法学领域进一步加强对世贸组织法对中国法治进程正反两方面影响的研究,结合对主要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法与政策与世贸组织法相互影响的比较研究,重点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重大贸易政策调整、法律改革和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主要贸易纠纷与新问题(如市场经济地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核心劳工标准、食品安全、公***健康、人民币汇率问题)。对于CEPA、ECFA和其他区域自由贸易安排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要根据世贸组织法和国际贸易关系的新情况,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学角度予以认真深入具体的研究和分析。
第三,不仅要考虑尽可能运用国际法与国内法调动与整合国家、企业(包括各种协会与行会)和大众的力量以维护我国权益,而且要大胆地确定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开放进取与规则定向的政策导向,有力地推进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与对外贸易法制的进一步实质性改革,一方面提出对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机构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具体建议,另一方面科学论证我国包括国内机制、双边机制和多边机制及其相互促进与协调的贸易政策与法律的理论架构,构筑我国从世界贸易大国向世界贸易强国发展的新型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二)入世促使我国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从消极转向积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表明中国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不仅开创中国国际争端解决的先例,而且是我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改变的一个重要标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的管辖权。在此以前,中国尚未在任何国际条约或协定中同意将其有关纠纷交付任何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公正审查、独立裁判,必要时最终施加制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而言,这是史无前例的。
人世初期,中国无法像欧美发达成员以及印度、巴西和南非等发展中成员那样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而是抱着认真学习和培养人才的态度,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备战,同时寻找合适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过渡期的结束在客观上逼迫中国从被动应战向主动出击转变。“从2006年开始,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重在修改国内立法以与世贸组织规则和纪律保持一致转向更具对抗性的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最初中国以第三方身份频繁参与争端解决活动,而几乎不作为当事人出现。除2002年以搭便车方式投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外,2004年作为被告与美国之间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中国被视为一个易于妥协的被告和很不情愿的原告。它乐于坐在世贸组织的后排,很少通过多边途径解决贸易争端。但从第6年开始改变,截至2012年2月底,中国申诉8起,应诉23起,以第三方身份参与89起。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现在的中国,不仅是活跃的第三方、易于妥协的被告,而且是主动出击的原告,更是模范的执行方。随着日益深入地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活动,中国政府提高了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水平,增强了通过世贸组织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信心,越来越自觉地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视为执行本国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有效参与并影响世贸组织全球贸易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既表明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态度,又从维护世贸组织规范和规则中获得了重大利益,也体现了重视利用多边法律手段解决贸易摩擦和推进国际贸易法治的政策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