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的无因管理

问题一: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吗?为什么? 5分 不当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不真无因搐理不属于无因管理,原因如下:

不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

问题二:关于民法不当无因管理的一个问题 无因管理存在的是基于法律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组的精神,是个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但是基于民法私权至上的要求,法律禁止干涉他人事物,所以无因管理的要求很明显了

法律说:你没事儿别搀和别人的事儿,要搀和就给我弄好了,弄砸了该你负责

所以了,不当管理不是民法上真正意义的无因管理,当然不能主张必要支付的费用,同时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的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无权处分嘛

问题三:不真正无因管理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1、属于无因管理,但是后来张某又拉客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收入应该归还给王某,如果是恶意有损坏车的行为的话还需要赔偿的;

2、误信管理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四: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的区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五:无因管理方面的案例!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是否有必然的原因,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是为了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管理或服务行为即可。

本案例中,甲并没有救助扑灭乙大火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甲主观上虽然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损失,但是,甲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是替乙的利益进行管理,事实上也提供了帮助,甲的救火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乙的房屋,甲并没有认识错误,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因此,本案例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二,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

本案甲的救火行为是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客观救火行为上上为了他人的事务。本案显然不是不法管理,也不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如果是误信管理或幻想管理产生的是不当得利之摘或侵权之债。不属于无因管理。

甲在替乙的房屋救火的时候,并没有产生误信或幻想(比如:以为这是甲的房子,自己在救自己甲的火),甲是明知自己是在替乙救火,只不过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乙,而客观行为却知道自己的行为除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还保护了乙的财产,因此,不存在误信或幻想。当然属于无因管理。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因此,甲为了救火支出的费用2000元当然由乙承担。

由于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因此,无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显然,在救火的紧急过程中要求一般人注意保护花瓶显然是过高的要求,因此,甲的过失侵权行为只是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甲也不应赔偿花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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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xsjjy/flk/mftz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二:民通意见

law-info/law/577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饥###相关法理分析: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

问题六: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是无因管理人还是本人赔偿他人的损失? 20分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 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 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且保护这种行为;

3、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

4、 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物;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4)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管理他人事物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两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管理。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事物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物而加以管理的,本应该是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物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的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

问题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属于民法四大债,还有两大是契约之债和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义务去管理某事而管理了某事,为相关方减少了损失。典型的情形就是拾金不昧。

不当得利就是因为某种原因,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却让自伐得到了。典型的情形就是飞来横财。

有问题追问。

问题八: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最好有案例) 您好, 无因管理 主要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 主要是指自己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物品的意思。 不当得利,占有他人的财产。 例如,遇见一只羊。甲想不知道谁的羊,饿死怎么办,我得先养着,等主人找来再说。这是无因管理。 乙想不知道谁的羊,反正没人看见,我自己留着再说。 这是不当得利。

问题九: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个人不应该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得利,这是著名的美国一遗产资格剥夺案件中创造的法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一方面属于不当得利,同时又构成侵权。因此,既要考虑填补损失,又不能让侵权人得利,至于用何种规则提起诉求,完全由当事人自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