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我国土地承包规定几年
1978年我国土地承包规定15年。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按劳力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种的土地按劳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力按强弱分等,分别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按人劳比例承包。即把全部承包地,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劳力承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家庭承包经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
2、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
3、兼顾国家、集体和承包者的利益;
4、符合本组织的章程和社员,村民民主决议;
5、坚持集体的管理调节权;
6、保障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与合法收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