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的重要性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辩护律师刑事会见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
担任辩护人的除了律师之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担任辩护人。但是,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作为辩护人。
实践中,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被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委托律师的工作一般都是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完成。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可以了解案情,有效地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一般人的理解是在刑事案件中,会见仅仅就是见面聊聊天,嘘寒问暖而已,不必当真。存有这种想法的是对于刑事会见理解有所偏差的。
刑事会见的内容第一就是释法说理,将罪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清楚。第二就是解答疑惑。对于家属而言对于案件事实、罪名都有特别多的疑惑,更不要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他们更需要解惑。第三就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即基于会见了解的案件事实,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立案的罪名,是否有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基于对于案件的了解,可以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提交书面意见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驾护航。
在我们担任辩护的案件中,最近有一个案件特别有感触,在此与大家作简要的交流。
这是一个涉嫌诈骗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接受委托之后,我们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我们了解到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向某组织缴纳了一定的会员费,然后根据该组织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发展会员。因为其发展了其姑姑、同学等几人,从而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
通过了解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甚至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都有待商榷。为此,我们第一时间与承办人员联系沟通,将我们的意见告知。在此基础上,我们又与负责批捕的检察官联系,将相应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最终,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
这个事情要说明什么呢?实质上也是说,会见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会见,我们不可能充分的了解案件事实,不能基于案件事实作出较为准确的分析,更不可能贸然的提交相应的意见。所以,刑事会见非常重要。
有的人会说,你说的这种情况是非常容易区分是否构成犯罪的,不用会见也不会定罪的。我想说的是,如果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的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怎么可能避免偏听偏信?
还有一个案件,是关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但是在提请逮捕时却变更为集资诈骗罪。我们会见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清楚公司的业务模式,其也完全不接触吸收的款项,更不知道款吸收项的去向。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会见了解基本案件事实后,我们依法提交了法律意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案件也可以有效说明,辩护律师在会见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开展此罪与彼罪辩护的思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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