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替跑者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此次比赛的参赛者,李某某明知转让参赛资格属于违规行为而转让,存在明显过错;无论前提条件是属于主动转让还是被动转让,抑或有偿转让还是原价转让,均不能否认李某某在转让行为中操作的违规性。”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护称,死者吴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案外人许某某的冒领行为、赛事运营方在资格审核及安全保障方面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吴某某过于自信所致。李某某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某不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假如李某不向吴某提供转让参赛资格的机会,吴某某是无法取得参赛资格的,更无法参加此次半程马拉松比赛。本案的悲剧同样不会发生。因此,李某某转让参赛资格的行为与死者吴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
李某某代理律师答辩认为,李某某仅与尤某某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李某某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某某好意施惠行为与吴某某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人尤某某陈述意见认为,其与吴某某是同事,因个人爱好平时会报名参加一些马拉松比赛。同为马拉松爱好者,故其主观上是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就本案事故,赛事运营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对于基本的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双方对于过错和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经过3 个多小时的审理,走完了一审全部流程,具体结果会择日宣判。原告吴某某家属表示,诉讼请求已全部体现在代理律师的意见当中,将静待法律的公正裁决。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的依法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目前蓬勃发展的体育赛事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海沧区法院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