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 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如果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同宪法相背离,又任其在国家生活中适用,那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必然要损害宪法的权威,影响宪法的贯彻。因此各国宪制一般均以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我国的情况大体上亦是如此,如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67条第7项)。同宪法相抵触就是违宪。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根据宪法办事,是否有严重的越权行为和失职行为,是否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尤其是监督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宪法行使职权。这里,保护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考虑,因为政府是执法部门,直接命令公民,所以其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另外,宪法规定了各种国家机关的职权,如果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势必影响宪法的实施,损害宪法的权威,所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也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宪法外,社会上各种组织也均有守法的义务。因为宪法是最高法,是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以至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所以守法首先必须是遵守宪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