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拆迁协议上写谁的名字是不是房产证上面写谁的名字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来,确实如此,协议上的“被征收人”一般都是原来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拆迁协议”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完全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拆迁属于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伴随着行政补偿,从行政管理上,为了保证拆迁关系稳定,防止出现矛盾混乱的情况,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一般都和产权人保持一致。

法律分析

根据规范“拆迁协议”的国务院出台的条例文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征收后原产权的归属问题,但即使没有这一规定,通过物权编的基本原理,也可以推断出,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最终将会被夷平,因此其上的物权“无所依托”,自然会消失,根据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更适宜与原产权人进行,不然就会构成“行政补偿上的债权让与”,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不方便处理的问题,因此,实践中一般尽量保持一致,另外,如果是***有产权的,则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有财产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有土地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对土地自然有排除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同样的逻辑适用于“土地证”,在已经协商好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之后,相应的权利也由原权利人享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