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湟文化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海东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河湟文化是以黄河上游河谷地带和湟水河、大通河流域三河间为中心区域的各民族***同拥有的多元一体的文化形态。

河湟文化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东地区是河湟文化的主要发祥地、核心区和承载区。第四条 本条例保护的河湟文化包括:

(一)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书法、民间文学、医药、体育等;

(二)民间节庆、传统礼仪等民俗活动;

(三)河湟地区特有的语言;

(四)民间民居、服饰、用具;

(五)青稞酒、青绣、特色食品、农耕工具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术,工艺美术珍品;

(六)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七)红色文化、革命史迹;

(八)历史建筑、城址遗存、传统街巷、历史地段、传统地名;

(九)反映河湟地区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重大历史事件、历史文化名人的典籍、档案、书画音像、手稿抄本、口传文化等资料;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河湟文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相关文化事项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河湟文化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弘扬相统一的原则,推动文化生态建设与自然生态建设、文化保护区创建与文化转化利用、文化繁荣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湟文化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河湟文化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湟文化保护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的具体情况,履行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的保护职责。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湟文化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河湟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河湟文化保护及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实施河湟文化保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统筹规划各类节俗活动,促进河湟文化的多样性;

(三)推动河湟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培养公众的文化意识;

(四)进行河湟文化保护研究,挖掘河湟文化资源;

(五)实施河湟文化保护活化工程,开展河湟文化保护项目与相关示范区的申报创建工作,推进生产性保护,促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

(六)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及相关工作。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湟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开展河湟文化保护活动,应当相互协作、统筹实施。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合理的经费增长机制。第十一条 对在河湟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挖掘、整理、推广民族民间河湟文化艺术,繁荣少数民族文化。

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文化活动,***享河湟文化艺术成果,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为河湟文化保护活动月。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制定河湟文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湟文化数据库。新发现的河湟文化应当及时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信息***享。重要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应当采用数字技术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