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有物分割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是怎么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力即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的效力。在物权法上,是善意取得的有效要件之一、前提。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无权处分行为存在;受让人善意且有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的登记。符合以上条件,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为善意取得。二、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有人约定不得分割***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同***有人在***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