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日期

你好,

“新民事诉讼法”是错误的概念,实际上严格说来,是新颁布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自本法公布之日施行”是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而你所谓的“新民事诉讼法”施行日期是指修正案施行日期,也即2013年1月1日。

附: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

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

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

2012年8月31日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

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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