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日期
你好,
“新民事诉讼法”是错误的概念,实际上严格说来,是新颁布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自本法公布之日施行”是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而你所谓的“新民事诉讼法”施行日期是指修正案施行日期,也即2013年1月1日。
附: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
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
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
2012年8月31日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
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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