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国际发生争端时应以和平方式解决,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1款规定“维持国家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者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机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二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一)政治方法

政治方法又称为外交方法,是指法律方法之外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一般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

1.谈判和协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者争端得到谅解或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群秀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2.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3.斡旋或调停,是指争端当事国不能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进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4.和解,有时也成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者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二)法律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包括仲裁和司法审判。

1.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由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办法。

2.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0-29条规定,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建立的专门法院。该法院目的和任务是便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提交仲裁,除非当事国协议成立了特别法庭,常设仲裁法院有权受理一切仲裁案件。

3.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家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都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目前有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联合国行政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等用于司法解决过争端。

4.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用于通过法律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例外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根据该规定,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权,联合国安理会可以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并有权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