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发的说说
其一,罪大恶极是主观判断,而辩护是基本权利,尤其是宪法平等权的体现,不能以一项主观判断类剥夺基本权利。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都赋予公民“无罪推定”,在法院判决之前都认为嫌疑人无罪,其享有一切一般公民所有的实体、程序权利。“罪大恶极”是个人判断,定罪的权利在法庭,法庭没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该享有相关权利;
其二,以陈有西高管辩护案说说吧,其实没有陈有西,还有李有西,王有西等,总归会有人替这类人辩护,所以其实单个而言,没啥看法,正常职业行为而已,不过陈大律师事后很多行为个人还是觉得有失形象的,于此不做评论。另外,我想说的是律师委托制度有个特别赞扬的地方,对于自己看不惯的委托人,可以选择不予以辩护。不过,即便遇上一个自己不愿代理的当事人,也是希望他有能为他说话的律师,不希望自己主观判断而影响他个人的权利;
其三,中国有多起“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能否让那时“罪大恶极”的罪犯留下一名,真的值得去律师去做。实习培训时,曾有刑事律师,讲述自己几十年办理过的一起“故意杀人罪”最后改判无罪的案例,我觉得吧法律会给与真正的罪犯应有的处罚,但是不少所谓的“嫌疑人”的确有值得辩护的点,那是他们的正当权益,也值得维护。如果让本来应该无期的罪犯,从法院检察院手里的死刑变成无期,那么这个律师不仅救了一命,也维护了司法环境。让罪犯或罪大恶极的人收到法律应有的处罚而不是过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