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录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双方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只有当用人单位招录已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被确认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该类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不按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