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习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金融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追溯调整法步骤

追溯调整法在会计处理时有四个步骤:

1、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项目的调整。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

2、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即将累计影响数及相关项目记录到变更年度中。

3、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企业在会计政策变更当年,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年初留存收益,以及利润表上年数栏有关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 》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