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所拥有的遗传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基本层次。
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科学管理、惠益分享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少贫困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生物多样性危害,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
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釆取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和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参与度。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提出制定保护管理方针、政策的建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行动计划等,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三)组织开展调查与评估,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
(四)协调区域协作。第六条 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行动计划,并公布实施。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本底调查,对重点区域和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开展专项调查、整理和编目。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物多样性、重点生物遗传资源调查的结果,整理和分析数据信息,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定期发布信息。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在生物多样性、重点生物遗传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评估其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地方原产及特有性、开发利用现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制定和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包含野生动植物保护、种质资源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等名录。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评估和督查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损害者担责、保护者得到补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点(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就地保护。
根据保护需要,建立植物园、树木园、保种场、种质库(圃)、基因库、胚胎库等设施,实施移地保护。第十四条 禁止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护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第十五条 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不得损害人类健康、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不得对当地社会生产、生活造成损害,不得影响野生生物种群的遗传完整性。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收集、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循风险预防、谨慎发展、全程管理原则。技术发展不成熟、应用后果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建立评估体系和预警机制进行风险管控。第十六条 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对野生生物物种进行采集、收购、野外考察或者携带、邮寄出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