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属于管理的什么方法

仲裁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允许争议双方在第三方仲裁员的协助下,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这种方法通常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同意采用。

仲裁的特点主要包括:

1、自愿性。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2、专业性。仲裁涉及专业知识,通常由具有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其他机关,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

5、快捷性。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简化了纠纷解决的过程。

6、灵活性。仲裁程序相对宽松,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如选择简化审理方式等。

综上所述,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相对快速、灵活且专业的争议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