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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口哨挑逗女子引发一起刑事案件,安康一男子被打救治无效死亡,小编看法
事发前,陈某吹口哨挑逗张某,张某没有理睬,而是和朋友一起驾车离开。可谁知,在加到路口又遇上了陈某等人,陈某和杨某又是吹口哨又是起哄,和张某同车的刘某不堪挑衅,辱骂回击。事情如果到这里就结束的话,在法律上,双方都还不至于被认定违法。
陈某和杨某通过吹口哨等方式对张某进行挑逗,从他们的主观上来看,这当然是一种流氓行为,是为了寻求某种精神刺激,但毕竟还没造成大的危害,如果张某一方报警,陈某等人可能只是接受一下批评教育就完了,不会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陈某等人的行为,在民事上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可事情并没有随着刘某的回击而结束,反而因此激起了陈某等人的“斗志”。他们开始驾车追赶并多次拦截张某驾驶的车辆,最终在某路段将张某逼停。
此后,陈某等人强行迫使张某等人下车,双方发生争执,杨某于是打了张某面部一拳,引发双方互殴,陈某头部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
由此可见,陈某等人的挑衅行为是一步步升级的,从一开始的吹口哨挑逗,到后来驾车追赶、拦截车辆,并且动手打人。该事件系因陈某的挑逗行为引发,此后又驾车追赶、拦截张某驾驶的车辆,该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同时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但因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较重,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陈某的死亡,张某等人为什么没有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呢?张某等人因为遭受挑逗和追赶拦截,一般来说,不至于产生将陈某置于死地的主观故意,因此,几乎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的嫌疑。至于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需要通过还原事发之时的情况,综合考虑陈某被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次数等因素,才能得出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