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所界定的国家安全不包括?

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不包括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自由。也就是说,国家安全并不会侵犯普通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是指国家面临的由内部和外部威胁导致的、涉及政治、经济、国防、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安全状态,是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国家安全的范畴较为广泛,但是国家安全所覆盖的领域,并不包括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自由。这意味着,国家安全的保护并不会妨碍普通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国家安全的保护和普通人的权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平衡关系。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保密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要的,不会妨碍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当优先考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但是如果存在必须采取的措施确保国家安全,政府也可以采取一定的行动。这些行动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需要尽可能地避免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和自由造成影响。如果公民认为政府的措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其保护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期利益。但是国家安全的保护不能以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为代价。政府应当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注意平衡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国家安全的保护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的保障之间存在协调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