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一个关于物品丢失责任确认的法律问题!急急急急!
道德上的责任不好说,只从法律上讲,对方对你的物品遗失并没有赔偿责任。
合租店铺的人和你之间本来并没有保管对方财物的义务,而就算你们之间构成口头的保管合同,参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真要找对方赔偿的话,还可以考虑依据民法上的不动产相邻权来提起主张,因为你们的店辅是***用一个门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但是因为缺少具体的规定,如果在法院诉讼能不能胜诉就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