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请教高人~拜托~

解析:由A公司承担。

本案中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如果A公司及时发出装船通知,B公司作为FOB的买方从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问题在于本案中A公司并未及时通知B公司,直接导致B公司无法办理保险,丧失了B公司可能获得的保险利益。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卖方)发送给进口商(买方)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买方)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本案中,作为卖方的A公司在第三天才发出传真显然未尽其装船通知的义务。装船通知属于附随义务的一种类型,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卖方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知识

FOB贸易术语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国际贸易FOB术语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交货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通则》规定,FOB中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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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tradeprocedure/11-Insurance.htm

第十七节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