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法律分析: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统计人员可以在进行统计时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并且有权登记这些资料。并且统计人员可以在统计过程中,对有必要进行记录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同时,如果被统计方如出现资料不正确的,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对方更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