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被主管性侵后自杀,这名主管会判多久?
主管性侵15岁少女
自杀的人叫小娟,她在漯河的一家烤肉店打工。小娟曾经向同事、朋友哭诉,自己被她的主管李某某性侵了,他们在发生关系后,李某某还多次骚扰她。
在4月28日晚上,小娟下班后,李某某又发微信骚扰小娟,后面小娟情绪失控跳河自杀,她的同事朱某也因为救人而遇难。
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李某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下面分析一下。
主管是否需要担责任?
小娟向其朋友、同事哭诉被主管性侵,如果这名主管在违背小娟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肯定是构成强奸罪的。
问题是,现在取证比较困难。这名主管已经被刑事拘留,如果这名主管否认强奸,说小娟是自愿的,那么,只有小娟的同事的证人证言,很难对其定罪处罚。
如果主管与小娟之间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小娟是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这样就可以追究主管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强奸导致他人自杀判多久?
刑法规定,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情节恶劣的;
2、强奸多人的;
3、公***场所强奸;
4、二人以上轮奸;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就属于“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判10年以上。
本案中,如果认定这名主管构成强奸罪,并且小娟的自杀是由于他强奸、骚扰行为引起的,就可以判处10年以上。
最终如何定罪、处罚,关键在于这名主管发送了什么信息给小娟。
是否可以从严惩处?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落,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另外,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问题是,小娟在工作上的主管,能否认定他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相信这一点,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笔者认为,由于小娟的经济比较困难,这名主管可以影响到她的收入,因此,可以认为这名主管在强奸行为中具有优势地位,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
写在最后
本案中,两名年轻人就这样陨落,他们本来都有着美好的未来,生命可贵,遇到问题不一定要自杀,寻求法律的帮助,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对此大家有何感想?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