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什么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意愿和时间等为报酬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自然人。
《志愿服务条例》是我国用于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法规,其中对于志愿者的定义也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法规第二条的规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意愿和时间等为报酬,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发展、增强社会和谐等目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在这个定义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志愿服务是一种自愿性的、非营利性的活动,志愿者的参与也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愿而非被迫的。其次,志愿者参与活动的时间等也不应该是以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报酬作为衡量标准。最后,志愿服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公益事业、推进社会发展、增强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贡献。需要注意的是,《志愿服务条例》并没有对于志愿服务的具体形式做出限制,因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志愿者。
如果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志愿者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组织赔偿?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和救助。同时,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补偿。因此,如果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志愿者受到了伤害,相关单位或组织是有责任进行补偿的。
《志愿服务条例》对于志愿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指出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意愿和时间等为报酬,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发展、增强社会和谐等目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志愿服务的形式并没有限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为社会公益做出贡献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志愿者。同时,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助,并在志愿者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