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是党员受什么处分

法律分析:1.批评教育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又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提醒其改正,防止发生更大的错误。这是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常用的方式,目的在于对党员进行提醒、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谈话提醒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与本人谈话进行提醒。谈话提醒不是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主要目的在于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提示其警醒,注意纠正,严格自律,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领导干部接受提醒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3.谈话函询

即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采用谈话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询问了解,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 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