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青少年自我保护案例!!!!!谢谢!!
近日《华夏时报》上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8月27日晚,沈阳市一名19岁的应届毕业生任凯(今年高考以优异成绩考入东北财经大学)在从其姥姥家回家的路上,路遇两名歹徒欲抢劫其手机,为此,这个刚烈的19岁青年与两个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在搏斗中被歹徒刺中11刀后而亡。我相信,任何人看到这个案例,心情都会很沉重。我们痛恨这些歹徒,为了一个手机竟然夺去了一个优秀青年的生命。我们也为任凯独斗凶恶歹徒的英勇无畏和宁死也要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凛然正气表示钦佩。任凯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与胆量,我们没有理由不赞扬。可是面对这样不幸的结局,不得不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我们青少年如何才能保护自己?
我们身边随时随地就有可能会发生犯罪行为,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的青少年如何才能获得保护免受非法侵害呢?有人指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面对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仅仅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强化权益主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此言颇有见地。在一些突然的事故中、突发的犯罪中,我们的社会、学校或者家庭的保护往往不能及时,甚至会出现“保护缺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青少年就只能自己学会保护自己。国外的青少年都非常重视自我保护,在一些学校中经常开设一些自我保护方面的课程,传授一些自我保护的知识。相比之下,我国的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则较弱一些。当危险和侵害突然来临时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强化对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近几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自我保护培训班、自我训练营和自护学校等,教育青少年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有效地增强了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本案中的任凯面对歹徒的突然袭击,能够勇敢地进行搏斗,这已经是非常了不起。但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除了勇敢之外,还需要智慧,讲究策略。就以对付抢劫犯罪来说,面对劫匪的突然出现,如果有能力足以制服犯罪分子,自然要勇敢地同其搏斗,实施正当防卫。如果没有能力将其制服,也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脱身。常见的有:“呼救脱身法”、“周旋脱身法”、“恐吓脱身法”、“对犯罪分子进行说服教育法”等等。万不得已,也要充分进行比较,“两害相权取其轻”,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在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相比的情况下,人身权利自然大于财产权利,自然应舍弃财产以保全自身。本案中任凯如果选择放弃手机也许是更为理智的做法。我们的社会在观念上也不应鼓励青少年在面对比自己强大的犯罪分子时,“大义凛然”“勇于搏斗”,去作无谓的牺牲。 近期,未成年人受到教师侵害的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无德教师”以及“禽兽教师”也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随着被曝光的此方面案件的增多,也暴露出学校、家长的法
制观念以及未成年人在校时对其进行保护意识的淡漠。日前记者采访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律师,请他对性侵害、体罚以及经济利益侵害三种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比较常见的侵害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类型一:性侵害
案例一:1999年9月至2002年1月间,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学49岁的教师陈有海利用担任三、四、五年级数学课、社会课老师的身份,以辅导功课、改错题为名,对19名不满14岁的女生多次进行奸淫。2003年12月18日,陈有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2003年12月1日下午,朝阳区某小学一名35岁的未婚男教师竟趁着酒劲,在课堂上利用帮学生调试电脑的机会,对13名女生进行了猥亵。她们中最小的9岁,最大的只有11岁。日前,这名无德教师刘某已被朝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律师分析:佟律师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在农村和小城镇的初中、小学之中的女学生身上比较多发,往往具有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的特点。他说,因为低龄的女孩子害怕老师的权威,并且不懂所受伤害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同样不懂得保存受侵害的证据,所以针对女童的性侵害往往很难暴露出来。与此同时,受害者在受到侵害之后很容易造成精神上的疾病。侵害行为给孩子以及家庭带来的屈辱和报案后反复讯问的过程中带来的伤害,往往是学生和家长不敢或不愿意报案的直接原因。
类型二:体罚
案例一:据《重庆晨报》报道,2004年3月19日上午,重庆曲周县侯村镇东高固小学教师刘丽娜在给该小学五年级一班上课时,体罚学生,并强迫她所教班级的42名学生伸出手来,然后在每个学生的掌心用削铅笔刀划伤出血。目前,刘已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该校校长已被撤职。
案例二:自2001年9月开始,某体校教练蔡某多次以训练为由,用拳脚、滑水板、拖鞋对其年仅14岁的队员张某进行责打。蔡教练发火时经常扇张某耳光,先后扇了他20多个耳光。同年12月,医院查实张某颈椎第二关节右移,开始住院治疗,张某的伤情与被蔡某体罚有因果关系。张某家长遂将蔡某告上法庭。200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两万元。律师分析:佟律师说,与性侵害类似,体罚学生的情况也是在农村和小城镇的中小学中比较常见,但这种侵害就没有性别之分了。通常受到这种侵害的学生有可能是比较调皮的学生,也有可能是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学生。严重体罚有可能对学生的身体产生终身的影响,对学生的精神也有相当大的负面作用。很多时候,家长并不重视孩子受到的轻微体罚,很多孩子也怕家长责备自己在学校犯错而不敢把受到的侵害向家长反映。往往等到有了无法掩盖的严重后果,家长才开始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对策:佟律师将性侵害和体罚都归于身体侵害。他说,对于未成年人身体侵害的最核心的根源就是教师“以强凌弱”的心理。在初中和小学之中,老师和学生相比是足够强大的,再加上学校管理不严,身体侵害就比较多发了。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还并未被部分老师、学生和家长所接受,这也导致了教师欺负弱小的现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