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保护层次论的理论内涵

(一)第四层次:农地保护的资源配置

帕累托(Pareto V.)(1848~1923)提出的“帕累托效率”和“帕累托改善”的概念,成为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效率问题的分析框架的核心。帕累托的思路,形成了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效率问题的逻辑。简单地说,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中,存在两个状态,比如称为状态Ⅰ和状态Ⅱ。状态Ⅰ就是理想中存在一个“帕累托效率最优”的状态,它将用来作为效率的评判标准。这个理想的状态Ⅰ是在各种理论假设前提下,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严密的数学分析得到的。因为数学本身的客观性,然后又假设了信息的准确性,这样的标准在其假设前提下自然成为一个效率的标准。状态Ⅱ,一般就是效率研究的对象,大多数情况下为实际表现的状态。接着,新古典经济学将状态Ⅱ和状态Ⅰ进行比较,任何偏离状态Ⅰ的状态都是无效率的。这就是“帕累托思路”评价效率的逻辑,也是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效率的逻辑。进一步,如果想取得帕累托改善,新古典经济学一般的建议是,针对相应的差异,由政府进行调整。因为政府此时被假定为掌握了所有的信息,同时是万能的,且可以无成本地对状态进行调整,使现实的状态Ⅱ向状态Ⅰ靠拢。

1.资源配置层次理论的假设前提

新古典经济学是资源配置层次上的主要理论,其被公认的几点前提假设是:①人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人;②人具有稳定的偏好;③人们行为的结果总会实现均衡。

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设就是行为人都是以最大化效用为目的的理性人,或者称“经济人”,而且人的偏好是被假定为稳定的,也就是他们的偏好是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改变,除非是自己内心产生了变化。这一点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也就不会出现第三个假设,即人们行为的结果总会实现均衡。均衡,是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重点内容,可以说没有均衡就没有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基础和目的。如果接受了上面的假定,紧接着就可以引申出几个推论:①新古典经济学的世界是不存在交易费用的(包括信息成本);②产权等制度和市场等组织形式的存在是外部给定的(外生的)。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但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是被忽略了的。而正是因为忽略了交易费用,产权和市场被新古典经济学看做是给定的,研究者不需要关心产权和市场为什么存在,不需要担心产权和市场本身的作用会出问题,因为它们本身的存在没有成本。

2.资源配置层次上农地保护的分析逻辑

当对农地保护进行决策前,决策者在各种假设条件下,通过精确的数学方法(如边际原则等),计量模型(这些模型包括计算农地保护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生产函数模型,反应供需关系的供给与需求模型等),配合以各种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等,对能够获得的各种农地资源价格数量信息、土地市场信息等,进行加工和处理,得到理想的效率标准“状态Ⅰ”。这个状态Ⅰ就是决策的标准,用来和实际的农地保护状态Ⅱ做比较。如果两者有差异,那么现实的状态就是没有效率的,需要改进。“政府”此时被认为是“万能的”,市场是“无摩擦的”,所以,政府就可以通过没有成本的制度或者对市场的价格或数量直接进行调整,比如税收、补贴或者直接的管制等方式,将农地保护由状态Ⅱ转变为状态Ⅰ。

(二)第三层次:农地保护的治理结构

资源配置在解决农地保护问题时,完全依赖于万能的政府,无论是采用市场还是计划或者其他方式来配置资源,如果配置的效率出现了问题,则可以通过政府来解决,比如外部性问题。然而,实际世界从来都未能实现新古典经济学所标榜的效率,是新古典经济学错了?新制度经济学的诞生,使得该难题的答案逐渐被发现:新古典经济学是在无“摩擦”的世界中进行的,而现实世界是充满“摩擦”的,充斥着不确定性、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契约、机会主义等一切未被新古典主义所重视的能够产生交易费用的因素。交易费用经济学是治理结构层次最重要的理论。

1.治理结构层次理论的假设前提

交易费用经济学经过大半个世纪的发展,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提出批评,并在放松相应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其假设前提的变化主要集中在:①交易费用是存在的;②人是可以从完全理性变为有限理性的,而这也导致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③产权和市场并不是给定的。

可以发现,交易费用经济学放松假设的核心是承认交易费用的存在。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人在获得信息、采取行动等方面都是有成本的,因此,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的要求。即使人本身追求理性的决策,但总因为信息的不完全和处理方法的有限,而使得人的决策偏离“最优”,所以只能是有限理性。当人是有限理性,同时知道对方也是有限理性,那么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不可避免了。这也进一步解释了产权和市场存在的实质,它们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只是一种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用来为减少交易费用,进而避免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服务的。从而,可以推知产权不一定能够永远被承认,市场并不一定是资源最优的配置方式。

2.治理结构层次上农地保护的分析逻辑

有限理性的人为了在充满交易费用的环境中实现农地保护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建立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来减少交易费用。治理结构包括市场(私有化)、混合(规则化)、层级(公有化)等。在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下,农地保护表现出一定的绩效,比如,收益的大小、收益的分配等。这时,可以通过在缩小交易费用、制度的效率和公平等方面对这个结果的优劣进行评判,进而可以为决策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评判的结果和新的环境信息将产生反馈,为治理结构的改进提供参考。

交易经济学的研究对效率改进的建议与新古典经济学截然不同。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的所有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所以,“政府通过制度调整,比如税收、补贴或者直接的管制等方式,就能实现效率”的观点也就被否定。当然,交易经济学不是否定政府的作用,而是认为政府应该从改变治理结构(比如市场配置),来实现减少经济社会发展中交易费用的目的,从而在本质上就提高了农地保护的效率。

(三)第二层次:农地保护的制度环境

治理结构的存在与改变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制度环境的约束。所以,当治理结构无从改善,同时制约了农地保护效率的提高时,制度环境的改变是进一步改善农地保护效率的途径。

1.制度环境理论的假设前提

Williamson(2000)认为,上述假设正是产权学派研究的强点,同时也是其弱点。强点是产权学派把产权的本质展现出来,即确定产权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Alchian,1965;Coase,1959;1960;Demsetz,1967)。弱点就是过分依赖于产权的作用,比如只看到产权设定对消除混乱的作用,而忽视了产权的设定和保障并不是无成本的。产权等正式制度的建立,为的是最小化交易成本,避免更多的资源耗费在导致这些成本的行为上。然而,正式制度的普遍适用的目的必然导致正式制度本身的不完整性———实际执行中将遇到当初制定制度时无法预想或无法具体化的问题,而解决这些“事后”问题同样带来很大的交易费用。如果不建立或者自发形成能够细化正式制度的详细的行为规范,正式制度的建立将无助于交易费用的降低。“正式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在产权无成本地设定和执行后立刻消除现实世界混乱状态(Dem-setz,1967)”的想法需要社会学研究第三层次(治理结构层次)的知识来补充。这也是为什么继20世纪60年代的产权学派后,治理结构研究,即交易费用经济学学派逐渐流行起来的原因。

产权学派和交易费用经济学学派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产权学派致力于事前的产权安排对行为人的激励上,以避免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交易费用经济学学派致力于事后的治理、契约等制度调整上,不仅考虑对行为人的激励机制,同时考虑交易双方对交易的控制性、外界监督的成本绩效等。两者整体上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局部上交易费用经济学研究的内容更加广泛。正式制度给治理结构和资源配置设定了范围,相对于治理结构,其特点是广泛的适应性和非针对性,同时其变化的频率也大大低于治理结构。一方面,正如产权学派论述的,正式制度如果设定合理,同时执行得当,一定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在变迁频率上的缓慢性也说明,当正式制度不利于交易费用减少的时候,其也有可能成为效率提高的桎梏。所以,现阶段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多把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研究同时结合起来,尤其是在解释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济增长绩效、制度变迁等问题的时候,同时包含二、三层次的制度分析框架会被广泛运用。

2.制度环境层次上农地保护的分析逻辑

正式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政体制度、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等安排,是第三层次治理结构和第四层次资源配置活动的制度环境。从科斯(Coase,1959)开始,产权的作用就一直被新制度经济学视为重点,也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分支。可以说,大多数的产权经济学研究属于第二层次(制度环境层次)的研究。该学说假设:“私有的公司在没有相应资源产权安排的时候无法正常运转,只有产权确立了,其他的人如果想用这些公司资源的时候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混乱才会消失。这样的情景同样适用于政府”。也就是说,一旦产权设定了,并且能够被保障,政府就应该站到一边去了,后面的资源如何配置等,都将由市场来进行。

所以该层次在农地保护分析上的逻辑是判断是否建立了合适的正式制度来减少农地保护的交易费用,实现农地保护效益的最大化。

(四)第一层次:农地保护的社会基础

正式制度的改变,既有可能是从上向下式的强制性变迁,也可能是由下往上式的诱致性变迁。无论是哪种变迁,设计制度的人和受制于制度的人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等都会影响到制度改变的实际效果,可能是相互促进型的,也可能是相互抵触型的。文化、规范、习惯、道德、传统以及宗教等非正式约束,这些非正式约束,就是一个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

1.社会基础理论的前提假设

治理结构和正式制度这两个层次的理论假说都忽略了人们在执行相应制度时的心理活动的差异,要么是认为人们会循规蹈矩地执行相关的制度,要么也会在制度的安排下根据自身的有限理性的判断,选择能够被事前预见的行为进行活动。然而,现实中很多相互依赖的委托人能够将自己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同收益。这说明,有一种力量在制度之外,能够促进现实世界的人们进行***同的行动。其实,这就是社会基础的作用。

社会基础层次上的理论主要有社会学、社会制度学等,这些理论进一步放松了制度环境层次理论的前提假设。即,如何在处理与“公地悲剧”相类似的情形下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性中,发展一种新的人类组织的理论。现有的制度和政策分析家的工具箱中有各种各样的工具,但还缺少“一种具体明确的集体行动理论,凭借这一理论,当时人能够自愿地组织起来,以保持自己努力所赚取的经济剩余(而不被无谓地消耗)”(Ostrom,1990)。

2.社会基础层次上农地保护的分析逻辑

相对于交易费用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一般只着眼于操作层次的分析,社会基础层次的理论并不只局限于操作层次的制度。操作层次关注直接影响资源利用中的日常决策:何时、何地以及如何使用资源,谁来监督并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何种信息必须进行交换,何种信息不能发布,对行为和记过的不同组合如何进行奖励或者制裁等。社会基础层次认为,无论是上述具体操作层次,还是更高级别的集体行动层次,比如宪法的制定,任何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之更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社会基础作为所有规则中最高级的规则,对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中诸如立法、管制、法庭的行为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整。

所以,在分析农地保护时,该层次主要是对存在何种社会基础以及该种社会基础如何对农地保护产生影响进行分析,以促进和保障农地保护各种制度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