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九项规定内容
医疗机构九项规定内容如下:
1、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
2、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
3、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
4、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5、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
6、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7、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建公平就医环境;
8、***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
9、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