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建局:房企明日可复工 但不可以做这些......
近日,市住建局官网发布了《东莞市房地产市场节后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生效期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举办集中开盘、促销、推广等群众聚集活动。
全文如下:
一、复工时间及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此前一律暂停房地产项目现场销售活动及中介门店经营活动。
(二)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生效期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举办集中开盘、促销、推广等群众聚集活动。
(三)房地产企业在实施现场销售活动期间,应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全面抓好落实。
二、销售场所防疫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切实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照《东莞市企业节后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认真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在销售中心(售楼部)、中介门店(签约中心)复工营业前,向属地镇街(园区)住建、房管部门报备。
(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在已发现疫情并封闭管理的项目或区域暂停带客看楼业务。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导致企业员工出现确诊病例,立即停止营业,并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三)销售中心(售楼部)、中介门店(签约中心)应集中设置出入口,安排专人使用非接触式红外体温探测仪对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严禁发热人员进入,并劝导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同时督促进场人员做好自我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的严禁进入,在现场停留期间不得摘除口罩。对来访人员做好信息登记。
(四)销售现场分批接待,分批带客户到样板房及小区现场参观,严格控制每批人数,合理安排参观时序,减少人员聚集。提倡线上推销结合现场签约的方式,减少人员现场停留时间。
(五)按合同约定将要交付的楼盘,要提前向属地住建部门进行报备,要采取预约制方式,分批次限人数进行交付,避免发生人员聚集,同时向业主做好相关解释和声明工作。
(六)保持经营场所通风。封闭区域应设置主动通风设施。禁止封闭房间对外开放使用。
(七)每日做好现场清洁和消毒。定期使用消毒水对接待前台、合同签订处及对外开放桌椅等进行消毒。加大对电梯和人群密集场所清洁消毒频率,受到污染随时清洁消毒。
(八)垃圾实施分类处理,放置专属防疫垃圾收集箱,及时清理防疫垃圾。
(九)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设备、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十)做好防疫应急工作。一旦发现管理区域内发生疫情或不配合疫情防控行为的,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属地相关部门如实汇报。
(十一)加强防疫知识健康宣传。利用公示栏、宣传单张、LED屏幕、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政府部门疫情提示和防控工作要求。
三、企业防疫管理
(一)建立完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架构,成立防疫工作小组,健全防控响应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配置一定的安保装备和防护服、护目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物资。
(二)做好节后复工人员登记,对员工出行情况登记造册,包括返工交通工具、日期、班次,假期停留地等情况,建立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员工、在疫情发生地停留过的员工、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亲密接触的员工情况台账。严格落实“早发现、早筛查、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
(三)对从疫情发生地返莞的员工、在疫情发生地停留过的员工、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亲密接触的员工,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按规定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并须隔离观察14天,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
(四)每日对所有复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作记录,不佩戴口罩不得上岗。
(五)及时隔离疑似症状者。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员,应及时安排就近医院排查,根据要求进行隔离。其密切接触者也应立即排查并自行隔离。
(六)重视但不歧视疫区返工员工和疑似症状员工。依法保障被隔离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七)减少聚集活动(如会议、培训等),聚集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减少食堂集中用餐,采取分餐进食,避免人员密集。减少员工面对面接触,必须现场交流时应全程佩戴口罩。提倡采用远程协同、视频会议、微信、QQ等线上交流方式开展工作。
(八)备足防疫物资。消毒药品(包括84消毒液、含氯消毒剂、75%酒精、免洗洗手液),防护器具(包括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口罩,手套),非接触式体温测量器等保障防疫物资不少于3天用量,按需及时补充。
(九)加强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培养员工良好卫生习惯。教育员工减少接触公***场所的公***物品和部位,返回单位后及时洗手。
(十)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的单位,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等工作,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十一)属地政府和部门有其他卫生防疫要求的,应遵照有关要求配合做好防疫工作。